證監會就期貨交易活動風險管理指引發表諮詢總結

<匯港通訊> 證監會就適用於持牌期貨經紀行的建議風險管理指引,發表諮詢總結,指引已於今天刊憲,明年2月25日生效。期貨經紀行將有6個月過渡期遵從有關指引,另有額外12個月時間實施系統修改,以遵守有關將客戶風險限額監控措施自動化及壓力測試的規定。

指引載列適用於期貨經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當中涵蓋市場風險管理、商品期貨買賣、客戶信貸風險管理、優惠保證金待遇、對執行或結算代理人的風險管理。有關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保障客戶資產、在香港以外地方的期貨市場進行買賣,及壓力測試的規定,亦包括在內。

回應者普遍對於證監會就期貨經紀行應採用的風險管理手法提供指引表示理解。他們的意見已在適當情況下被納入該指引中,為回應市場意見,證監會亦已提供更多以原則為本的指引,以取代某些規範性規則及定量門檻。

證監會去年諮詢時曾建議,期貨商在期貨客戶30日內兩次未依期清繳「追孖展」,便不應再予寬限,不過今次總結刪去有關建議。

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指,新指引將協助期貨經紀行,審慎地管理有關其自營買賣及代理交易業務所涉及的風險。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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