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本港須有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岑子杰申縮短暫緩期限至一年被拒
「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早前就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同婚提司法覆核敗訴,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獲裁部分勝訴。終院裁定香港沒有提供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違反《人權法案》,有關命令暫緩兩年執行。終院周五(27 日)就暫緩期限及訟費頒下新一份判詞。
判詞透露,岑一方要求縮短暫緩期限至一年。惟終院同意政府一方所指,落實同性伴侶替代框架,屬「前所未見的重大發展」,牽涉大量功夫,要求當局在一年內落實法庭命令,是不切實際。終院最終裁定,政府在有需要時,可以申請延長暫緩令,但必須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而政府亦應竭盡所能盡快制定替代方案。
至於訟費,終院認為,雖然岑子杰就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以及外地同性婚姻提出的挑戰都被駁回,但就替代框架的爭議獲判勝訴,正如律政司一方指,屬「前所未見重大進展」,下令律政司須向岑一方,支付終院訟費。
終院:制定替代途徑涉大量功夫
一年不切實際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處理。判詞引述指,岑一方認為一年暫緩期間,足以讓政府履行法庭命令。惟終院同意政府一方所指,要在一年內讓政府履行憲制責任及法庭命令,是不切實際。因政府為同性伴侶提供替代途徑,須仔細考慮框架所附帶的權利與義務,應如何界定,中間牽涉大量功夫。
律政司:本港對同性伴侶關係仍欠共識
或窒礙立法
至於岑一方認為,一旦政府未能在兩年期限內履行法庭命令,應屆時才申請延期,以省卻所衍生的訟費或因司法覆核申請引致延遲。律政司則希望保留自由度,只要在暫緩期限內認為有需要,便可作出延期申請。
判詞引述律政司陳詞指,政府須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屬「史無前例的重大發展」,除了界定相關權利及義務,亦要釐清替代途徑與婚姻制度的關連。再者,本港對於認可同性伴侶關係仍欠缺共識,或會窒礙立法過程,可預見議題有一定複雜性,立法需要一定時間。
律政司又指,政府及立法機關在訂立替代途徑,消除任何對同性伴侶不恰當干預的同時,需盡可能考慮不同社會人士的意見,強調政府毋容置疑會竭盡所能完成每一個步驟,但部分過程或會比預期更長。故此,律政司希望在兩年期限以外,保留權利向法庭申請延長期限。
岑:調查指越來越多人支持同志
政府不會遇到太多阻礙
岑子杰一方則認為,法庭毋須制定兩年暫緩期限,亦毋須批准延期申請,並引述大學調查指,現時本港越來越多人支持同性伴侶,相信政府在立法會宣告政策時,不會遇到太多阻礙。但終院認為,若證明到政府有必要申請延期,便不能基於以上原因拒絕申請。
法庭最終裁定,雙方在執行法庭命令時,均有權向法庭就兩年的暫緩期限申請延期。而政府應努力及盡快制定替代框架,若有需要申請延期,須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
至於訟費,終院認為,雖然岑子杰就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以及外地同性婚姻提出的挑戰都被駁回,但就替代框架的爭議獲判勝訴,正如律政司一方指,屬「前所未見重大進展」,下令律政司須向岑一方支付終院上訴的訟費,費用有待計算。
岑子杰部分上訴得直
5 名法官最終以 3 比 2 裁定,香港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違反《人權法案》享有的權利。至於岑另挑戰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及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屬違憲,則被終院一致駁回。
其中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均認為,本港須有替代法律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以滿足他們的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合法身分認同,以免他們覺得自己低人一等。3 位法官又同意,《人權法案》第 14 條所述的私生活權利適用於本案,舉例提到過往有同性伴侶為爭取權益提出司法覆核,須公開其私生活,成為公眾關注焦點,都構成私生活的干預。
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持不同意見,認為上訴方以平等權爭取法律上認可同性伴侶關係,形同「走後門」,無疑於以另一名義爭取同性婚姻。
FACV14/2022
法庭線 The Witness Facebook 專頁
法庭線 The Witness Instagram 專頁
法庭線 The Witness YouTube 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