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協新守則 體育總會須確保公平選拔勝算最高最代表香港運動員

港協暨奧委會發表《機構管治守則》,在選拔運動員方面,指體育總會必須確保公平性,為所有符合資格或希望向世界展示實力的運動員提供平等機會,建立公平透明的選拔流程選出勝算最高及最能代表香港的運動員,以達到公衆的期望。 體育總會應委任具備適當技能、經驗和知識的人士,根據遴選政策作出有效和準確的決定,並應確保符合指定資格的人士才會獲委任加入運動員遴選委員會,因此必須篩選有關人選的資歷和背景。體育總會亦應制定上訴機制,包括上訴委員會及處理上訴的程序。 針對放寬運動員參與遴選或比賽的資格,守則指出,對於具有顯著潛質、技能、知識及能力達到高水平比賽標準,或已經取得卓越成績的運動員,但卻由於某些原因,例如不同的會員資格、所屬屬會不具備提名資格或不合乎某些遴選要求等,運動員將失去參與宣佈或參加比賽及展示才能的機會;因此體育總會應考慮本身資源及情況,認真考慮採取可行措施,放寬某些參選條件、選拔標準或建立相應制度及處理有關特殊情況。放寬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年齡組別、團隊資格、合資格時期/賽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