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列四類罪行 最高可判囚終身

《港區國安法》條文共有66條,列出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全部最高均可判處終身監禁。 條文亦寫明因《港區國安法》被定罪的人,會喪失立法會、區議會選舉的資格,亦沒有資格出任特區公職或特首選舉委員會委員。 香港的警務處會成立維護國安部門,辦理相關案件時,可搜查可能存有證據的處所和電子設備,凍結或充公可能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經特首批准便可以對有合理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安的人,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