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就刪除註銷回購股份規定及庫存股規管諮詢市場

港交所公布諮詢文件,建議刪除《上市規則》有關註銷回購股份的規定,上市公司可在回購股份後以庫存方式持有,供日後再出售;並計劃引入相關框架規管庫存股份的再出售事宜。諮詢期兩個月,12月27日截止。 現時上市發行人回購股份後,有關股份將自動失去上市地位,結算完成後需將有關文件註銷及銷毀,防止發行人以庫存方式持有股份以供日後再出售。 港交所指出,刪除有關規定有助海外發行人更靈活管理資本結構和迅速應對市況,按市價在市場上小批量再出售庫存股份,成為配售新股以外的另一種集資方法;庫存股亦可用於償付僱員股份計劃等用途。 港交所建議,採用現時適用於發行新股相同的方式,規管發行人再出售庫存股份,發行人在新股上市後可以保留庫存股,但仍要遵守禁售期規定。新建議亦計劃施加「暫止期」和指定某些情況,限制再出售庫存股,以維持市場公正及減輕市場操縱風險,例如禁止在公布業績前一個月內再出售庫存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