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出院令」近5年僅78宗獲批 阮淑茵:會面時間短難決定

【on.cc東網專訊】政府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在過去5年接獲78宗撤銷「有條件出院令」申請,但至今只有約兩成獲批。身兼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委員的阮淑茵表示,由於患者的會面時間一般不多於半小時,難以短時間內做出決定,只能靠查閱過往病歷紀錄,導致很多申請被拒,或維持原判。

阮淑茵說,進行聆訊時,具法律背景的審裁處主席、醫療、社工和其他界別各派出一名代表,與患者及其主診醫生會面,隨後由審裁處成員再商討決定,但會面時間一般不多於半小時。至於就當局提出,醫院管理局跨專業個案會議由病人的主診醫生及醫務社工組成,每兩年自動覆檢患者的「有條件出院令」,她建議,應該讓更熟悉患者社區情況的社工和家屬提供意見,避免評估僅限於醫療團隊,以致出現盲點。

港大醫學院精神科學系名譽臨床副教授陳國齡則表示,醫管局並沒有就「有條件出院令」指標制訂具體指引,醫生只根據臨床評估暴力風險,故認為可以有指引,但由於每名患者情況不一,要保留一定空間,維持臨床判斷。他續說,在撤令後,很多患者容易誤以為自己已經康復,有機會失聯或不定時覆診食藥,因此作出決定時,需要平衡患者和公眾利益,目前做法則是以保護性和保守性作考慮。

當局預計擴大有條件釋放機制,需要一到兩年時間修例。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天目研究精神健康法律多年,他說相關法例並沒有明確界定「刑事暴力傾向」的定義,認為政府可制訂指引註釋,建議是次修例可參考外國「社區治療令」做法,在法例列明醫護向患者交代覆核權的責任,保障病人權益。

醫務衞生局表示,會全面考慮各持份者,包括法律學者的意見,並重申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進行聆訊時,只有在主席認為已有充分交流溝通後,才會終止與申請人的會面,隨後主席與委員會與主診醫生進一步研究,作出合理及平衡的決定。而局方近年亦積極擴展普通科門診公私營協作計劃至精神科,讓情緒有輕微問題但病情穩定的患者,選擇由家庭醫生跟進,令當局集中資源照顧其他嚴重個案。社會福利署亦指,如有需要,轄下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社工將會參與跨專業個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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