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原訟庭國安案無罪裁決上訴

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容許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原訟庭3名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作出無罪裁決或命令提出上訴。 律政司在提交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提到,建議將訂明律政司司長有權就原訟法庭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在沒有陪審團審理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後有裁決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庭如信納有充分理由干預該無罪裁決,須將其推翻,並指示恢復審訊或重審,亦可指示裁定相關答辯人有罪,判處相應刑罰。 律政司強調,立法建議對本港法治、法院獨立司法權以及被告人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亦不牴觸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有關建議是為了填補刑事上訴制度的法律空隙,避免日後可能出現司法不公。政府認為修例必要及早處理,務求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提交修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