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於深水埗撿走貓屍打算回家食用 判囚4星期獲緩刑

一名婦人涉嫌3月在深水埗街頭撿走貓的屍體,打算回家食用,鄰居報警揭發事件。婦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被判處監禁4星期,緩刑24個月。 辯方求情說,被告內地農村出身,學歷至小學,多年前來港任職小販,案發時知道不可殺害貓狗食用,但誤以為已死貓狗不受規管,被捕後感到非常後悔,坦白認罪。辯方又指被告沒有令貓隻受到不必要傷害,亦非用不法手段取得,子女未來亦會監督被告。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說,法庭對貓隻是否被車撞死存有極大疑問,因為獸醫檢驗不見外傷,但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殺死貓隻。法官說,文明社會不容被告屠宰貓隻,須向公眾傳達訊息社會不容這類事件發生,由於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虐畜,因此作出有關判刑。 案情透露,今年3月1日上午,警方接報指被告張蘭嬌在單位內手持貓屍及刀,到場後發現被告住所的廁所中有膠筒浸著貓的屍體,旁邊放有一把刀。被告被捕後警誡及錄影會面下指,當日在北河街街市聽聞涉案貓隻被車撞死,拾取來打算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