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未能因認罪扣減1/3刑期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

理大學生呂世瑜去年承認違反《香港國安法》下煽動他人的分裂國家罪,因案件被界定為「情節嚴重」,受國安法最低刑期限制,早前被判監5年,未能因認罪而扣減三分一刑期。呂世瑜就刑期上訴至終審法院,被終審法院一致駁回,需要繼續服刑。 判辭指出,《國安法》第21條依據案件情節的嚴重性制定一套兩級的量刑框架,訂明「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強制性的規定;而如果《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處,須按《國安法》第62條優先採用《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