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繼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內發行CDR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

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及中證監三部門聯合發文,關於繼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CDR)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自今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稅。 在上海證交所、深圳證交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jl/u)~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網址: www.aastock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