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公司董事串謀賄賂銀行副總裁以批准融資 判囚11個月

兩名貿易公司董事串謀賄賂一名銀行副總裁,企圖使該銀行接受一張5億歐元的備用信用證為抵押品,以批准融資申請,2015年被廉署落案起訴後潛逃,其中一名被告早前抵港時被拘捕,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囚11個月。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表示,香港社會廉潔,不容許貪污出現,又說本案涉及5億歐元備用信用證,以及每月1萬港元賄款,案情嚴重,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案情透露,54歲被告和案中另一名被告案發時同為天和國際商業(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兩人於2015年4月與滙豐銀行一名工商金融業務部副總裁商討天和的貸款事宜,並指天和將收到一張金額為5億歐元的備用信用證,希望作為抵押品向滙豐銀行申請融資。滙豐銀行接受客戶以備用信用證作為信貸抵押品,但兩人未能提供所需文件供銀行審批,並要求銀行的副總裁協助,令銀行接受天和的備用信用證,並表示會提供每月1萬港元的賄款作為報酬,但被對方拒絕。 廉署其後拘捕兩人,並於2015年11月落案起訴兩人串謀行賄罪名,他們否認控罪,案件原訂2016年1月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但兩人未有到法庭應訊,裁判官於是簽發拘捕令,其中1人潛逃超過7年後,於今年6月底抵港時被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