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港禁餵野鴿8月1日起生效 違者最高罰款10萬加坐監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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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野生動物保護(修訂)條例》將於(8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規擴展現行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規定至涵蓋野鴿,並將違反禁止餵飼規定的最高刑罰,由罰款1萬元提升至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新條例亦引入5000元定額罰款,以及擴大政府執法人員的人選類別。
野鴿(Columba livia)是回歸野外的家鴿的後代。牠們主要以種子為食,但亦會食用植物的果實及無脊椎動物。由於其雜食性,牠們很容易受人為餵飼的食物吸引而大量聚集於市區。但其實野鴿和野鳥一樣,都可以自行在野外覓食,並不需要人為餵飼。人為餵飼可能會改變牠們的習性,野鴿受食物吸引而在民居附近聚集,飛到市區覓食和聚集,造成滋擾;牠們逗留於民居,其活動和糞便對市民生活也會造成影響。另外,餵飼者遺下的食物殘渣及動物的糞便會構成公共衞生問題,有機會增加疾病傳播的風險。野鴿過度繁殖引發物種競爭,可能會導致生態失衡。除了警務人員及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外,食物環境衞生署、康文署和房屋署的獲委任人員亦可就非法餵飼執法,並有權在懷疑有人觸犯條例所訂罪行時,要求違例者提供個人資料及查閱其身分證明文件,以助執法。此外,執法人員在有人合理地要求查看其委任書時,亦須出示該委任書以供該人查閱。

來源:大公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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