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排總章程列成為正式會員條件 中傷總會或致取消資格

【體路專訊】香港排球總會昨(20日)發聲明回應力臻、仁濟及葵青等5間球會稱被無理取消正式會員資格的指控,稱「經大律師審視後認為並無客觀準則作為批核基礎」;5間球會日前聲明就認為決定違反總會《組織章程細則》。 根據細則,董事局在表決正式會員資格前,需信納申請人符合一系列條件,亦有權在會員拒絕遵守章程或「有任何可能中傷總會的行為」時取消其資格。惟細則同時列明,現時29間屬會正是當初成為有限公司前的「現有會員」。

雖然排總在聲明指適時對外公布各級會員入會資格、申請程序及公司章程的修訂,但翻查排總網頁及Facebook專頁自6月起的帖文,未見列出相關內容。根據排總網頁的屬會名單,現時有29間球會為排總屬會,包括荃青、龍隊、南華、華青、國際及蘇屋等,同時亦有警察排球會、消防體育福利會、學餘排球會及振海聯盟等會。

根據排球總會2018年上載、2012年版本的《組織章程細則》,最初擬定登記的屬會會員數為50,創辦會員是總會首批會員,惟董事局可登記新增會員,入會亦需得到董事局批准。所有會員需獲董事局大多數票表決認許,董事局亦必須信納申請人在一段充分任期內擔任準會員、在促進並積極鼓勵排球運動方面作出積極貢獻、繼續履行及符合準會員細則的標準等。不過細則第5g條寫明,排總成為有限公司前「前稱香港排球總會的現有會員」,須獲認許為正式會員。這批「現有會員」正是現時29間排總屬會正式會員。

細則亦提到,如會員蓄意拒絕或故意疏忽遵守總會章程條文,或有任何可能中傷總會的行為,可透過董事局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惟受影響會員會獲得總會在會議前至少一星期通知,並受邀出席會議作出解釋或抗辯。正式會員在排總會員大會擁有投票權及發言權,但準會員只有後者。讀者如有興趣,可參閱排總上載的《組織章程細則》

文:麥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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