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發布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指引

<匯港通訊> 中國證監會發布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GDR)指引,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規模、規範運作水平較高的境內上市公司,通過境外發行GDR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主業領域,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規範健康發展。

據中證監網站新聞稿顯示,申請程序方面,境內上市公司境外首次發行GDR,應當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向中證監備案。

境內上市公司如果在同一境外市場再次發行GDR,新增基礎股份發行註冊程序與首次境外發行GDR相同,即境外發行完成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證監備案。

中證監還對境內上市公司發行GDR的禁止情形、發行與承銷、發行比例、發行間隔、募集資金使用等進行規定。

指引還明確,3月31日前,境內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GDR發行申請,但未獲證監會核准的,應履行基礎股份發行註冊及境外發行上市備案程序,可合理安排提交註冊申請及備案材料的時點;境外發行GDR相關議案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毋須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ST)